一、亲子鉴定在科学上的有效性与信赖性 通常新的科学技术在尚未确认其有效性与信赖性时,除了极少数的例外,一般都不会被允许使用。例如,对于重大传染病疫苗的开发,都必。须经过长期慎重绵密的药效追踪及接种后人体副作用的观察等,而且即使是证明有效,但如无法确认副作用的安全性,亦无法供为一般使用。有关科学技术评价方面的有效性与信赖性是使用该技术的前提要件,必须整体加以评估。
二、DNA亲子鉴定的有效性与信赖性 即使是DNA亲子鉴定亦必须进行有效性与信赖性之判断。所谓DNA亲子鉴定的有效性,系指基于何种原理之下,考虑检体的种类、量、新鲜度等,是否具有良好的鉴别能力。所谓信赖性系指就该DNA鉴定方法之限制、缺点、判定的当否、误差出现的频率等问题点,是否能够被掌握清楚,而没有使用上发生错误判定的危险。
三、判断有效性与信赖性之条件 在讨论DNA鉴定是否能够被容许作为刑事裁判的证据,以及如何评价其证据价值之前,吾人必须先质问判断DNA鉴定有效性与信赖性之基础条件是否已经具备。
以下各点可作为参考:
(一)亲子鉴定方法之问题点有无公开及被取得的可能每一种DNA亲子鉴定方法的原理、限制及问题点等,依据多数实际鉴定案例,评估各种亲子鉴定方法的可行性是否被公开,而该等信息是否正确,必须有专家的重复确认、检验及讨论,这些信息必须处于法律家容易取得的状态。
(二)取得必要信息与相应的理解 法律家取得有关上述各种鉴定方法的信息后,对于各该鉴定方法必须能够有相应的理解。
(三)藉由批判立场专家的评论与建议 透过专家针对各该鉴定方法之研究、开发者所提出之评论、建议,确认前述之信息与之法律家理解是否适当。藉由此三要件之具备,检验研究、开发者一方之有效性、信赖性的资料及法律家理解是否适当,把握DNA鉴定之有效性及信赖性之内容与限制等问题点,而将其判断错误之机会减至最小的程度。也因此,法律家才能进一步去判断DNA亲子鉴定之证据能力与证据价值。以上就是"DNA亲子鉴定的有效性与信赖性"的相关介绍,如有更多疑问,欢迎在线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