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章所述,依据亲子关系的科学鉴定,可以百分之百地排除虚伪亲子关系的存在,而肯定亲子关系之存在的几率,依DNA鉴定亦可达到99%以上。从而,依照各种间接事实加以推认主要事实(父子关系存否)的方式,必然受到结构性的改变。申言之,过去诉讼上欲证明父子关系的存在与否,系依循民法上相同的思考模式:一方面依据事实上的盖然性(医学上的统计);另一方面则信凭婚姻道德,亲子生活等社会事实。此种着重外观要素来决定亲子关系的证明方式,除了真实性的要求外,尚有身份关系安定性以及保护子女的考量。
但以DNA亲子鉴定挟其高度的正确性而成为亲子事件中常见的证据方法时,是否为立法者所未曾预料而造成法律天秤的失衡?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与科学上的亲子关系的关系又是如何?亲子关系事件面对此种改变,是否得挥别过去认定事实的方式,仅依DNA血缘鉴定即可?在讨论DNA鉴定于亲子关系证明的相关问题之前,必须先了解DNA的特征,运用DNA鉴定于亲子关系事件如何兼顾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等议题。以上就是"法律上亲子关系与生物学上的DNA亲子关系"的相关介绍,如有更多疑问,欢迎在线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