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易某与男子肖某某为合法夫妻,二人于2013年初生育一个小孩肖某,小日子过得也算滋润,可好景不长,肖某某总觉得儿子与自己长得不像,故于2016年10月到某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了肖某某为该小孩的生物学父亲。
事到如今,易某只好承认孩子的亲生父亲是另有其人—姚某,肖某某一气之下便决定从此不再抚养孩子肖某。经济拮据的易某出于抚养费的考虑,便向姚某讨要抚养费,但姚某对此事始终矢口否认,一口咬定自己跟这孩子没有任何关系,万般无赖下,易某便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姚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肖某某非原告肖某生物学父亲,其次肖某提供了母亲易某与被告姚某的通话录音,通话中有姚某要求肖某喊其为爸爸的录音,再次姚某既拒绝做亲子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肖某不存在父子关系。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法院依法推定姚某与肖某系父子关系,肖某由其母易某直接抚养,姚某依法承担相应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即便不做亲子鉴定,法院也能根据相关证据依法做出判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企图以拒绝做亲子鉴定来逃避承担抚养义务的行为是行不通的。康权亲子鉴定中心的专家表示,针对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做亲子鉴定。但男方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巧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
男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直接否定亲子关系。如父母亲均为O型,其子女为A型的,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的遗传规律予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至于对于那些单方与子女私下去作亲子关系鉴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
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男方向法院提供这方面证据后,男方又向法院申请鉴定,女方拒绝鉴定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推定该证据成立。也可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亲子鉴定问题必须慎重对待,特别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足可以对那些并非红杏出墙的妻子带来严重的情感伤害,直接影响夫妻感情。至于在离婚案件中,要求亲子鉴定的,则无可厚非。并不存在什么大男子主义倾向。法院同意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确认侵权关系,这一行为反过来有利于道德建设。要像刹制包二奶的歪风邪气一样,刹制女性对丈夫的不忠。